Q: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8條所謂的檔案存放地點若為國外輸入之產品,依法條所述,其產品資訊檔案是否可只存放於原製造廠即可? A:
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應以紙本或電子儲存方式留存,主管機關能於責任業者地址查核文件內容即可。
附註:本資料僅供參考,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