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公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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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03月21日 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131601051號 附件: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修正規定、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主旨:修正「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 依據: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修正「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」。
二、除成分名稱「Cells, tissues or products of human origin」之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外,其餘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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